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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当组长来告状 起诉主张被驳回
作者:常海滨  发布时间:2009-12-15 17:35:01 打印 字号: | |

代表村组行使诉讼权利的人,其身份应该符合相应条件,即要么是村组长,要么是经村组长授权委托的人,如果没有村组长,也应该是由村民通过合法形式推选的人。否则,即使持有组上公章,也不能代表村民小组行使诉讼权利。

近日,我院将以金渠镇田家寨六组名义起诉的三起案件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20099159211015,金渠镇田家寨六组村民张某以该组名义分别将本组村民张某、杜某、姚某以土地承包纠纷案由起诉至我院。审理中,三被告均提出,提起诉讼的张某并不是组长,不能代表六组行使权利。办案人员遂休庭赴该村组调查。村委会及六组村民均证实,由于六组各派关系复杂,六组现没有选出组长,来法院立案的张某曾经担任过组长,然卸任时却拒不向接任组长交还组上印章,其以六组名义提起诉讼,既没有组长职务,亦不是村民自发选派。其提起的诉讼依法显然不能成立。鉴此,办案人员遂动员张某撤诉,该张却拒不接受,我院便依法裁定驳回了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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