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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六个不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12-15 20:33:25 打印 字号: |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六个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无故推迟或取消开庭时间;

二、不准在庭审活动中抽烟、接打电话、随意离庭和着装不规范;

三、不准对涉诉群众态度粗暴,语言生硬;

四、不准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

五、不准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不准使用警车参与婚丧嫁娶活动和出入娱乐场所。

 

全省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一律停职检查,再视情节调离审判、执行工作岗位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此规定从200914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眉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