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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帮人渡难关 讨钱为何输官司
作者:李伟  发布时间:2009-12-16 17:17:23 打印 字号: | |
  “我好心好意借给人家钱,帮人渡难关,结果情没落下,钱也没了,打官司还输了,真是后悔呀!”日前,刚走出法院大门的樊某老泪纵横,捶胸顿足地向周围人诉说着。

  2006年 6月,樊某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樊某一次性借给何某一万元,借款期为两个月,到期还钱,合同上也没提利息的事。为了保险起见,樊某让何某找了两个保证人担保。两个月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当樊某找到何某催要时,何某答复可否缓几天。樊某想着大家都是老街坊,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就同意了。后来又经多次催要,均是无功而返。无奈之下,樊某于 2008年 9月一纸诉状将何某与两个保证人一同告上了法庭,请求承担还款义务和连带责任。谁知法院一审竟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这让樊某十分费解:“我也知道法律上有个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我一直在索要并未过期啊。”更让他不能理解的是向两个保证人的诉讼请求也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听了樊某的诉说,笔者就此向承办本案的眉县法院的张法官了解情况。张法官说,樊某之所以败诉原因有两个,首先樊某虽知道有两年的诉讼时效,但其并未向法庭提供能够证明向被告索债的事实。其实在生活中债权人在每次索要债务时完全可以用更换借据及借据上的时间的方式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问题,若债务人不予配合,此时债权人就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至于落得像樊某这样的被动局面;其次对保证人的请求也不予支持是因为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按法律规定,该保证期限为 6个月,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开始计算,时间不能中断、中止或延长。 6个月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索要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会消失,且本案原告当庭也承认未向两个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法律之所以规定了以上两种期限,目的是要求权利人及时、积极、有效地争取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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