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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01-14 16:42:18 打印 字号: | |

执行公务证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外出执行公务时使用的证件。为进一步做好执行公务证的管理工作,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公务证发放人员范围

1、各级人民法院法官;

2、经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综合素质考试合格的下列人员:

1)在审判和执行业务部门工作的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

2)司法警察。

二、下列人员不得持有执行公务证

1、人民法院非正式在编(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

2、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三、执行公务证的使用

执行公务证应当在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般应当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和介绍信共同使用,三者缺一不可。

紧急情况下,执行公务证可以单独使用。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及时将执行公务证单独使用的情况报告部门主管领导。

四、执行公务证的管理

1、执行公务证一般应由持证人员所在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2、执行公务证具有下列情形,所在法院应当及时收回并逐级上报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销毁:

1)持有执行公务证的人员不再具备持证条件;

2)执行公务证已过有效期限。

执行公务证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之内逐级上报省法院统一销毁。

3、执行公务证丢失,本人应当立即在所在地的市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并层报高级人民法院。

4、因不具备持证条件收回的执行公务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在相关媒体上集中公布一次。

五、违反执行公务证使用、管理规定的处理

1、非因工作需要,不当使用执行公务证的,应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收回执行公务证,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滥用职权、违规使用执行公务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中“所在部门”指人民法院的审判庭或与审判庭同一级的部门。

七、省法院之前单独下发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省法院所有。

八、本办法自20096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眉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