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眉县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因农村建房过程中民工意外受伤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林某承包了杜某的民房建设工程,并雇用王某参与基建。2009年10月24日下午,王某干活时,栏杆护墙意外垮塌,致王某从三米高的架板上被挤坠地受伤。王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后因费用不足被迫出院。出院时王老汉腰椎部还打有钢板,医嘱一年后去除钢板,还需费用约六七千元。出院后王某找到房主杜某及工头林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王某无奈于2010年3月中旬诉至我院,要求房主和工头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3221元。
3月22日,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情绪对立争吵不休,不欢而散。后承办法官在和王某的闲谈中,了解到王某家境比较贫寒,其受伤后至二次手术前基本上没有劳动能力,在其住院期间,林某把他背上背下,并付了部分医疗费。林某的承包工程款本来就低,王某又出了事,林某亏的就更多。王某起诉也是无奈之举,并对二次手术费实在无力负担。办案人员又从杜某处了解到,在王某之前,林某还曾摔伤过一人。办案人员又了解到,在王某住院期间房主杜某曾到医院看望,且合疗又给王某报销了部分医疗费。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办案人员决定分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首先,承办法官给王某讲清了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他与林某及杜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各自的责任。其次,承办法官又给林某讲明了法律规定及他在本案中的责任,但林某觉得他再无力赔偿。承办法官又从情与理的角度做房主杜某的思想工作,在苦口婆心的劝说下杜某同意愿给林某补偿一部分经济损失,并言明王某的损失与他无关。面对此种情况,办案人员对症下药,先由杜某给林某补偿了一部分经济损失,而后再做林某和王某的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于4月27日握手言和:林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0900元,王某也自愿放弃了其余经济损失的赔偿要求,也放弃了对房主杜某的起诉,并当即履行清结。
此案的及时调处,有力的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我院贯彻“司法为民、调解优先”民事审判原则的有力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