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县法院槐芽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因追偿纸箱货款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08年初,解某与何某因合伙开办一鞋厂,从史某经营的纸箱厂购买纸箱一批,总货款1.49万元,经过分期付款,下余货款4900元。2008年3月25日,解某为此笔货款向史某出具欠条一张。后虽经史某多方催要未果,史某遂起诉解某于法院,要求追回货款及利息共计7500元。
案件转至槐芽法庭办理。承办法官即接手该案后,凭其多年的工作经验判断出这件看似平淡无奇的案件背后必然隐藏着诸多棘手的问题。承办法官在向被告解某送达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材料之后,即及时先通知原、被告来法庭调解。被告解某到庭后情绪很激动,言说其与何某开办鞋厂,已于2009年初将厂全部折给何某,并通过中间人协调已达成退伙协议,约定协议退伙之前的债务全部由何某承担。且去年冬其同何某与王某借款纠纷一案,自己也未承担责任。面对此种情况,承办法官首先向解某耐心细致析法辨理,先指出曾由槐芽法庭调解处理的解某、何某与王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是确定解某不承担责任,而是王某放弃向解某追索。解某对此理解偏差,而后又讲明关于合伙债务的相关规定,让解某认识到若法院判决解某承担责任,解某只能依退伙协议向何某另行追索。对于承办法官的解释,解某仍不愿面对,坚持不承担责任。调解一时陷入僵局。且原告史某在此前对解某退伙之事一无所知,经过法庭对案件的法律分析之后决定追加何某为被告。
2010年3月25日,原告即向法庭书面提出申请追加何某为本案被告。承办法官通知何某来法庭领取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其时何某正在履行与王某借款纠纷一案的以鞋折款的调解协议内容。第二天,何某到法庭后,情绪激动,对于此案表示不愿承担责任。承办法官采用案例类比法,通过分析此案来做何某的思想工作,使何某认识到若案件判决之后,何某、解某都需承担责任,按照退伙协议,何某可能又要面临解某起诉。鉴于此点,何某坚持有所松动,但又一再表示自己鞋厂经营困难,现在拿不出钱。承办法官判断出何某已有调解意愿,但就款项方面还想再拖延。且承办法官在与原告方谈话时得知其亦想尽快了结此案,鉴于此,遂决定一边安排开庭,一边再组织调解。
4月22日,此案开庭前,承办法官又继续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并针对案情向原告提出两组调解方案:一是以鞋折价;二是鉴于被告方鞋厂陷入困境,原告方免除利息,尽快争取此案了结。若判决,货款仍不能到位,原告方也得不偿失。被告到庭后,法庭提出第一组方案,何某亦同意。最后双方约定以鞋折货款偿还借款4900元。承办法官随即为双方制作调解协议,中途原告史某突然变卦,言说自己对鞋业销售一窍不通,若被告负责销路自己才能同意。被告何某表示若自己找人卖鞋,势必对自己经营不利。承办法官仍不放弃,又以第二组方案再次组织双方调解,使原告认识到被告何某鞋厂经营不善,销路不畅,危机重重,此次调解原告若失了时机,以后追偿更成问题。鉴于此点,原告方作出了巨大让步,同意以3000元了结此案。承办法官遂即又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同意以2900元结案,并于6月18日前一次付清。至此,此案终得以成功调解处理。
此案的及时调处,有力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辖区经济较快平稳发展,从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