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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致残索赔超时效 法官耐心调解终获赔
作者:王澜飞  发布时间:2010-05-06 16:24: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眉县法院齐镇法庭以司法为民为宗旨,成功调处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5716下午,原告卫某在建房施工中摔伤,致使其腰椎骨折并截瘫。后虽经医院治疗,卫某仍然下肢瘫痪,靠轮椅活动,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因治病给卫某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现卫某在事发近五年后,将包工头蒋某及房主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其债台高筑,法院在立案时对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缓交,眉县司法局也指派律师对其进行法律援助。

 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唇枪舌剑,原告方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费用二十余万元,两被告当庭提出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调解阶段,虽经法庭做工作,被告蒋某表态出于同情可支付2万元,高某表态仅支付1000元,而原告要求最少15万元。原、被告双方差异太过悬殊,法庭当庭调解无果。原告走时给被告扔下一句话:“不给钱可以,我回家就死到你家里去。”

 案件审理陷入僵局,若立即下判,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虽然可以结案,但原告通过法律渠道讨不了说法,很容易想不开而采取过激行为,可能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和谐,也体现不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为了案结事了,合议庭经评议后,确定了本案必须以调解结案的办案思路。经过调查,法庭发现原告与第一被告有亲戚关系,于是审判人员调整了调解思路,法庭在第二次调解当中着重强调法理人情。从法律的规定讲到道德,从道德又讲到亲情。从该案又联系到我院以往类似案件的处理。经过一个上午苦口婆心的劝解工作,两被告态度已经有了较大的转弯,两人都把对原告敌意的心态扭转到了同情的心态,且在第一次调解意见的基础上都有了进步。但最终在最后赔偿数额及支付方式上仍有分歧,致第二次调解又失败。原、被告回家后,审判人员在第二次调解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趁热打铁,背靠背分头向原、被告做工作。法庭两次下乡去第一被告家做实地调查,三次约见原告反馈调解意见。功夫不负有心人,原、被告三方在第三次调解中,终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蒋某赔偿原告卫某各项费用50000元,被告高某赔偿原告卫某各项费用5000元。

 当拿到55000元的赔偿金后,卫某之妻何某眼含泪花,动情地说:“灾难无情夺去了我丈夫的双腿,由于我们不懂法,错过了法律时效,但是法官有情,法官唤起了两被告的良知和同情,使我们这个无助的家庭得到了赔偿,得到了温暖,我感谢你们,感谢人民法院!”。

 至此,一桩长达近五年的纠纷终得以调解处理,并完美地画上了句号。同时,该案的圆满调解,也体现了眉县法院和谐司法、为民司法的办案理念。

责任编辑:闫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