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金台区人民法院的大力协助配合下,在金台区法院顺利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宋某于2009年11月因车祸受伤,今年4月初宋某将驾驶员剌某、车主宝鸡市某公司以及宝鸡市某一保险公司诉至我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0余万元。案件受理后,我院了解到原被告现均居住在宝鸡市,且驾驶员剌某在交通肇事后又因涉嫌抢劫被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我院决定在金台看守所开庭审理此案。
5月18日中午,我院民一庭一行四人来到金台看守所,经与该所联系,该所坚持要求用金台区法院的押提票提人,且该所空间有限,不能提供开庭场所。办案法官随即赶到金台区人民法院,向办公室的同志说明来意,请求金台区法院协助提人并提供法庭。办公室的杨法官与办公室主任联系未果后,即带我院同志来到该院李副院长办公室,李院长知悉我院来意后,表示全力配合我院的工作,并叫来刑庭的朱庭长协助。当得知已定于下午开庭并且未带法警时,李院长又指示朱庭长安排法警下午准时将被告剌某带到法庭并负责执庭。同时,民一庭的两位庭长也为我们安排好了法庭。下午14时30分,法警将剌某带到法庭,庭审准时开始。在开庭过程中,该法警始终坚守岗位并规范传递证据直至17时庭审结束。我院同志表示同该法警一块将剌某送回看守所时,该法警说这是他的职责而予以谢绝。后我院同志才得知这位老法警是该院法警队队长时,更为他的敬业精神所深深感动。
该案在金台法院的积极协助下,及时完成了开庭程序,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庭审结束后,原告父亲对承办法官说:“要是你们今天不开这个庭,可能几天后剌某就将被送往外地服刑,那时我们原告不知要受多大的折腾,真是要感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