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县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国家信访局交办的因污水污染苗圃的特殊侵权纠纷信访案件。最终使这起历时四年之久的纠纷得以彻底化解,从而有力的促进了社会和谐。
2006年5月,原告师某种植的苹果树苗圃遭被告某公司排放的污水浸淹,致幼苗木枯死。原、被告间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2009年1月,原告师某遂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合同损失30万元。
该案在审理中,原告师某以举证原因为由(称其主要证人在国外不能返回)申请延期审理。我院遂裁定中止该案审理。后师某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我院即恢复审理。经审理查明,合同及票据均为虚假证据。但原告师某仍不放弃30万元的索赔请求。在多次调解无效后,经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我院于2010年5月依法做出了由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师某种籽、任务及基地损失2880元,并驳回原告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但师某却向国家信访局信访被告公司及该公司董事长,并提出自己为此事花费诉讼成本大导致家庭困难。此信访件引起县委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法院在9月底前办结该信访案。我院迅速成立了以张增浩院长为组长、主管副院长刘西平为副组长、槐芽法庭庭长及承办人为成员的专案组,并制定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工作方案。专案组与涉案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紧密配合,多次向双方当事人辩法析理,做了大量的和解执行工作。促使双方最终于
最终这起国家信访局交办的信访案件得以有效稳妥化解,从而有力的促进了社会和谐。同时,这也是眉县法院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又一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