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执行宝鸡市金属材料公司、华威电器公司、安徽芜湖爱德运输公司等十五家单位及个人申请执行眉县东兴水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等纠纷的十五案中,执行标的共达1926024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该公司均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责令其不得有以下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不得旅游、度假;7、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不得进行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我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的行为,请即向法院执行局举报。
该令的发出不但对被执行人起到威慑作用,促使其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而且得到执行案件申请人对法院工作的赞成和支持,受到社会各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