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被告人丁某、苏某贩毒一案,由于该案两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且数量较大,社会影响恶劣,该案一经立案就引起了院领导的高度重视,经过公开开庭审理,眉县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做出了刑事处罚。
被告人丁某与被告人苏某属同居关系。2009年8月,被告人丁某为获非法利益,遂指使被告人苏某前往广东东莞购买毒品海洛因,除一部分自己吸食外,其余由丁某分别向郭某、刘某、蔡某累计贩毒8次,折合毒品海洛因
该案起诉前,两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审查时,一度翻供。此案经过眉县法院两次开庭,排查证据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眉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等条款之规定,于今年7月7日依法判处被告人丁德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宣判后,两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这起该案的审结,是眉县法院深入贯彻《禁毒法》,始终坚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标本兼治的禁毒方针,以切实严惩涉毒犯罪,努力打造无毒新眉县,全力促进平安眉县建设的又一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