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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涉毒犯罪 确保平安眉县
作者:赵功德  发布时间:2010-08-31 16:09: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被告人丁某、苏某贩毒一案,由于该案两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且数量较大,社会影响恶劣,该案一经立案就引起了院领导的高度重视,经过公开开庭审理,眉县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做出了刑事处罚。

被告人丁某与被告人苏某属同居关系。20098月,被告人丁某为获非法利益,遂指使被告人苏某前往广东东莞购买毒品海洛因,除一部分自己吸食外,其余由丁某分别向郭某、刘某、蔡某累计贩毒8次,折合毒品海洛因1.985。为了进一步满足两被告人的敛财私欲,经两人合谋后,同年9月份被告人丁某又指使被告人苏某前往广东东莞购买毒品,916眉县公安局将从东莞购毒返回的被告人苏某及前来接应的被告人丁某在西宝高速眉县马家镇立交桥下抓获,从苏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35.2。当天公安机关又从丁某住处查获毒品海洛因0.1 ,以及作案使用犯罪工具若干。

该案起诉前,两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审查时,一度翻供。此案经过眉县法院两次开庭,排查证据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眉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等条款之规定,于今年77日依法判处被告人丁德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宣判后,两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这起该案的审结,是眉县法院深入贯彻《禁毒法》,始终坚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标本兼治的禁毒方针,以切实严惩涉毒犯罪,努力打造无毒新眉县,全力促进平安眉县建设的又一例证。

责任编辑:闫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