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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法院齐合力 一事二案均调解
作者:倪明  发布时间:2010-08-31 16:10: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眉县法院在周至法院的积极配合下,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分处由两院受理的财产损赔及人身损赔案件。这是眉县法院在开展调解年活动中,坚持贯彻处理民事案件调解优先原则,把矛盾化解在审判阶段的又一典型案例。

20094月,原告刘某驾驶货车,与被告吴某因故障停放载货汽车尾部相撞,致使两车翻下路基,造成史某(系吴某之妻)死亡,两车及高速公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对此,对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与吴某均负同等责任,史某无责任。事发后,在交警队的主持下双方就被告妻子死亡一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刘某赔偿吴某妻子死亡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整,刘某付了4万元现金。后由于刘某未按时支付剩余赔偿款,吴某一气之下将刘某诉至周至县法院,周至县法院判决确认了刘某支付剩余8万元的调解协议内容,且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因刘某车辆受损更为严重,刘某就车辆损失赔偿向眉县法院起诉。开庭时被告吴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眉县法院经审查,裁定将该案移送周至法院审理,刘某上诉宝鸡中院后该移送裁定被撤销,发回眉县法院继续审理。承办法官接手此案后,传被告吴某到庭调解,吴某情绪非常激动,声称:“刘某使我家破人亡,刘某要不赔我亡妻的剩余8万元赔偿款的话也别想好活了。再说我的车辆也受损失了,他也得赔偿。”经办案法官耐心开导,吴某才说出心中怨气:“刘某在周至法院审理人身损赔一案时,在事实非常明确的情况下仍然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周至县法院判决后上诉至西安市中院,致案件拖延一年多,我精神已很疲惫。故在眉县法院审理财产损赔案时,我也提出异议,但这事太磨人了,你们爱咋判咋判,我反正豁出去了。”针对被告吴某的悲痛心理和激动情绪,办案法官耐心地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进行适度的心理辅导,终于使被告从悲愤中走出来,理智面对案件,表示愿意调解,并希望此事早日彻底解决,恢复正常生活。

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并仔细分析了当事双方的实际状况与心理情况:原告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损案已到执行期限,已负债累累的原告急切希望其车辆损失能和被告的车辆损失相抵,最终人损案的执行案款数额能少一部分,可以缓解其压力;而被告不想再受诉讼之累,想尽快了结此事。承办法官抓住问题关键,认为事故尽管造成车毁人亡,对当事人的心理创伤比较大,可就财产损失的案情是比较简单的,开庭下判也很容易,但被告心理可能难以接受简单机械的判决,从而做出极端的行为。鉴此,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在认真而耐心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情况下,与周至县法院执行局取得联系,建议将其执行案件移送眉县法院一并处理,周至县法院接受了眉县法院的建议,将其执行案件移送到眉县法院。被告吴某见此说道:“你们这样办,让我悬着的心就放下了,我完全信任你们。”为了尽可能在人损案的最后执行期限前妥善处理案件,承办法官一方面通过电话调解,一方面不厌其烦地反复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并尽最大可能让原告取得被告的谅解,最终当事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财产损失及人身损赔案件的执行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两起赔偿案件彻底得以调解解决。

通过对该案的处理,给予我们如下启示:作为我们法官,只要时时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始终一心为民司法,人民群众自然会理解我们,支持我们,这样我们办理的案件才会真正得到当事人的感情认同和心理认同,从而才能切实实现案结事了,有力促进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闫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