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眉县人民法院(2004)眉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
【审判】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经审理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被告人张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东峰医疗峰、误工费等七项经济损失196372.75元(含已付的17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执行】
眉县人民法院(2004)眉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成未自觉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申请人赵峰于
眉县法院执行庭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案件标的大,申请人情绪不稳定,被执行人怠于执行的情况,在短期内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是搜查张成住宅;二是查询张成在金融机构存款。三是向张成所在村组送达扣划其分享权益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以上措施均未见效的情况下,应申请人申请,依法查封张成的农村住宅。
张成刑满出狱后,于2005年12月与其妻庞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协议:张成家的房产及房内东西归其妻庞某所有,家里原先盖房所欠外债5万元由庞庞某负责偿还。张成以外出打工躲避执行,其妻以离婚协议对抗执行。
眉县法院执行庭经合议后,于
而申请人由于急需后续治疗费,其母马某以法院执行不力而向县、市、省三级政府组织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访,并多次在县市政府堵门闹事。一时该案为省、市两级法院督办案件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督办的重大信访案件。申请人虽提出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房产之请求,但经该院多方努力无法施行,案件陷入了无法执结的境地。
在这种严峻的情况下,该院执行干警调整思路,一方面由院领导积极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并与其他部门沟通,力求对申请人损失从司法救济渠道有所突破,另一方面由执行人人员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执行工作。经过多次的协调会议,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1、该案执行总标的为196372.75元,申请方已从眉县交警大队及眉县法院领取案款19000元,下余款项177372.75元,申请人赵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表示再执行11万元,对其余部分表示放弃。对赵峰后续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赵峰亦表示放弃。2、对于11万元,经过眉县政法委的大力协调,最终执行方式为①由张成、庞某一性支付4万元。②在2007年度执行困难救助基金中一次性拨付4万元。③通过其他渠道一次性解决3万元(民政局、司法局及常兴镇政府各1万元),以上款项于
【评析】
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赵峰与张成交通肇事赔偿案中,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司法的灵活性及多元性,为构建和谐社会谱写了新的篇章。
一是执行中穷尽了执行措施。在案件的执行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查询、搜查、查封、拍卖、拘留等项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威慑,体现了法律的严肃。使张成在强大的法律高压下改变其刑事服刑后怠于执行民事部分的错误想法。
二是大胆运用执行权力,追加张成之妻庞某为被执行人,为执行案件打造氛围,在该案件的执行中,眉县人民法院查封张成农村的住宅后,张成与其妻庞某协议离婚,将房产及家中东西全归其妻,这很明显是假离婚真逃债。但是离婚证是民政局发的,要撤销比较麻烦,于是执行庭经合议评议认为,被执行人处分财产是在法院查封后处置,属无效处置,张成所欠债务是在与其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其妻应承担连带责任,于是裁定追加庞某为被执行人,这样一箭双雕,既保住了法院查封财产的非法流失,也不惧怕张成外出打工躲避执行,增强了执行对象的确定性及保险性。
三是发挥了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的领导机制。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一方面上级法院执行局督办案件,另一方面,眉县法院对执行中的多项活动请示上级,取得支持。比如在该案中,对庞俊生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适用及农村宅基地房可否查封拍卖等一系列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请示宝鸡中院执行局。这种做法既指导了下级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措施的合法性,也体现了全国法院执行系统上下一盘棋的格局。
四是该案件的执行体现了执行方式的灵活性及多元化。最重要的是体现了“司法为民”宗旨。在人们的思想中,执行总是法院一家的事情,但是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单凭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实在是孤掌难鸣。近些年来,由于执行难而导致许多当事人上访窜访,这已逐渐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对于赵峰与张成交通肇事赔偿案件的执行,眉县法院执行人员虽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却无执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眉县法院就可中止该案执行或直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而这样做,并不能真正案结事了。于是眉县法院一方面积极同县委政法委联系,由县政法委协调各方资金;另一方面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和解执行工作,最终以被执行人拿一部分,申请人让一部分,国家司法救济一部分的原则和解执行了该案。
该案的执结,不仅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被执行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了判决,而且既保全了被执行人家庭,又保证了基本生活。这样申请人的权益得到解决,也不会再上访,从而有力的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