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在首善镇醋家塬村四组分得4亩承包地,其中有0.3亩杏树,已近七年时间。被告纪某趁其不备将21棵杏树从根部砍一圈致树全部死亡。原告花费800元鉴定费对杏树的损失做了价格评估。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杏树损失。
此案看似简单的财产侵权案件,但办案法官没有机械地等待开庭时坐堂问案,而是到地里查看杏树的现状,并到村上去调查情况。经调查,这21棵杏树实为被告所栽。2008年,组上收回栽有杏树的土地时却对地里种的杏树没作处理。四组遂把这片地承包给了原告。原告承包后做务了近两年时间,2009年也卖了一季杏,今年被告却在杏成熟前砍了树。现原告虽称0.3亩是被告多占组上的承包地,且在组上收回地时被告已表示放弃杏树,但只提供了前任四组组长和三组组长的自书证言。办案法官没有轻信书面证言,而是再次深入醋家塬村进行调查。找到退地时在场人三组组长和五组组长,但二人均证明没对树进行处理。
这起案件显然是组上在重新分配承包土地时没有妥善处理地上附着物,所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如果案件如期开庭,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法庭裁决的话,势必会陷入两难的境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可能,但要驳回也不合适,那样就肯定了被告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私自砍树的不法行为,所以此案只有调解解决才有出路。审监庭法官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反复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可是被告一开始经过法官的批评教育,认识到自己砍树行为不对。但随着案件的不断深入,被告变得强硬,说自己砍自己的树并无不当,并要求法官将组上收回的杏树地恢复其承包。被告是个倔强老头,非常地认死理。办案法官向其充分讲解土地承包是村组处理的事,并非法院的管辖范围且土地承包也不是本案的焦点。与此同时,两位女法官积极与村组干部联系,让村干部给双方做工作。
至此,村民小组在重新分配承包土地时的遗留问题通过法庭的调解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真正的做到了案结事了。此案的成功调处也给该村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