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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协议引争议 诉前调解化纠纷
作者:杨宏  发布时间:2010-11-05 13:56:53 打印 字号: | |

114,眉县法院立案庭对一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在当事人起诉前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动解除了签订的无效协议,彻底化解了争议。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眉县首善镇某村组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922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联合开发协议,拟在该组集体所有土地上联合开发商品住房,并且房地产开发公司随即向该村组缴纳了相关费用50万元。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得知双方的协议是违法的,其并不能依法取得该片土地的使用权,即与该村组协商,试图解除双方协议并要回已给付的款项,但该村组以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及其已支出平整土地的费用为由,只同意退还23万元。经双方多次协商,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奈,欲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并先行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这起诉前财产保全案于1027日立案受理。办案法官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线索,随即到该村组存款所在的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查询,经不懈努力,终于查到该组会计白某某在城关信用社的账户中的存款,立即对其中的涉案款50万元予以冻结。但办案法官预计到在向该村组送达裁定书后,可能会引起该组不明真相的村民采取过激行为,即启动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对该案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置预案。随后办案法官即着手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首先是给村组干部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辨法析理,使其彻底明白双方协议无效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其次邀请来村民代表、组上有威望的退休干部,统一思想认识后再去一起做好广大村民的工作。

通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该村组表示愿意由法院主持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办案法官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又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做了大量思想工作,讲明其中的利害关系,房地产开发公司也表态同意协商处理。最终在办案法官积极耐心地促成下,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该村组于114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联合开发协议;该村组退还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缴纳的相关费用50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该村组支出的有关费用2万元;双方再无诉讼争议。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闫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