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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丢失保管不成立 法官耐心调解获补偿
作者:李保军  发布时间:2011-03-02 09:57:23 打印 字号: | |

31,眉县法院民一庭成功调处了一起因寄存摩托车丢失而引发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使得该案纠纷得以彻底化解,切实实现了案结事了。

 2010911中午,在某商场上班的原告张某将其新购置的一辆本田125型摩托车停放于该商场外由被告王某经营的车辆寄存场地内,但其未向被告王某告知即进入商场上班。下班时原告张某发现摩托车丢失,随即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91110时许原告张某摩托车被人盗走。后原告张某以被告王某因承担保管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车辆丢失的损失。

 在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原告认为商场门外的场地是商场免费提供给王某由其经营车辆寄存业务,且商场与王某约定商场员工存放车辆免费并由王某负责保管。故其车辆丢失王某应予以赔偿。王某则辩称,商场员工免费存车属实,但张某寄放摩托车时未向其打招呼,其根本不知张某何时放的车,是在观看监控录像时,才知道张某将车放在其车辆寄存处。

 经审理查明,王某虽然对商场员工提供免费存放车辆服务,但在2010911日中午张某存车时王某并不在场,张某也未向王某告知其存放车辆,车辆的占有权并未转移给王某,双方保管合同未成立,故车辆被盗的风险责任应由张某自行承担。庭审后,办案法官考虑到如按法律规定判处,则原告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也不利于原被告双方矛盾的有效化解。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辨法析理,使张某逐渐认识到自己在本案中应负的责任,解开了其心结,并就因车辆被盗而迁怒王某的鲁莽做法表示了歉意。而王某亦表示其虽然对张某车辆的丢失没有责任,但其车辆保管业务亦有疏漏,其与张某认识时间也长,对张某的损失其自愿适当补偿。

最终在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被告对原告张某车辆的丢失无责,并由被告补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1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清结。

 

 

责任编辑:闫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