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原告范真(系化名)、张云(系化名)一起到被告向录(系化名)经营的饭店就餐时,因被告的服务员在使用酒精时,操作不当引起火灾,将两原告烧伤。两原告的头部、颈部等处伤情严重,经宝鸡市中心医院治疗,已基本好转。因花费过高,双方协商无果。两原告于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6万元。
考虑到两原告仍需及时治疗,主审法官首先做出医疗费先予执行裁定,要求被告积极筹措资金,先给两原告抓紧治疗,从而使两原告的伤情及时得以好转并恢复。在两原告出院后,主审法官又及时联系相关鉴定部门对两原告的伤情作了鉴定,经西安交大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范真为七级伤残,张云为九级伤残。为使该案能及时审结,两原告能及时得到赔偿,主审法官决定以调解方式稳妥处理该案。随后,主审法官多次组织被告所在村组干部及原告张云所在某大学调解该案,均因双方意见悬殊过大,未能如愿。主审法官又到被告居住地实际调查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经调查查明,被告家居山区,经济困难,尚有两个孩子在上大学。如果现对本案简单做判决处理,被告现执行能力很差,就难以使两原告及时得到赔偿。主审法官随后又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释法析理,晓之利害,终使被告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给原告赔偿,两原告也因被告的实际赔付能力很差而表示愿意让步。最终在主审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即被告自愿一次性赔付两原告经济损失共6万元,并在7日内履行清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