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眉县法院刑庭对被告人刘继(系化名,山东人)交通肇事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继驾驶机动车,在行驶中将槐芽籍的被害人周喜(系化名)撞伤,周喜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被害人家属亦提起了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7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刘继不但是山东人,而且家中再无近亲属,孤身一人生活,经济很是困难。在该案审理中,主审法官多次通知被告人其他亲戚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协商及调解,但其亲属均以家庭困难不愿协助。机动车投保公司经开庭传票合法传唤,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眉县法院最终根据该案案情做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即被告人刘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近13万元;某保险公司赔偿11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害人亲属即向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及时执行该案,节省司法资源,将该案的执行由该案原主审法官负责执行。主审法官考虑到该案的保险公司及被告人均在山东,为了便于该案的执行,决定远赴山东执行该案。5月中旬,主审法官到山东后立即与该案所涉保险公司协调该案执行,但该保险公司以保险赔付需要层层报批为由而推拖。主审法官随即又积极与其上级保险公司联系,详细阐明案情的紧迫性和该案的特殊性,并告知其如拒不履行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终使其上级保险公司对该案的保险赔付予以批准,涉及保险公司的11万余元案款方得以执行到位。随后主审法官又多次做被告人刘继的思想工作,使其逐步认识到了因其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并多次向被害方亲属赔情道歉,表示愿意将其仅有的肇事车辆用于抵偿案款。被告人诚恳的认罪态度及主动赔偿的行为,赢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最终近13万元的案款以车辆抵偿方式而得以和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