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某犯贪污、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三罪,被告人宫某、严某、赵某三人犯贪污、职务侵占两罪。该四被告人均系某村村干部,其贪污犯罪事实六宗涉金额8万余元,其职务侵占犯罪事实三宗涉金额近3万元。
眉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庭审中,四被告人对所指控的贪污、职务侵占所涉及的金额四人平均私分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提出了各自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亦发表了对指控的数宗贪污罪及一宗职务侵占罪做无罪辩护的辩护意见。
由于本案事实复杂,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性质认定上观点对立、各执一词的情况,合议庭经初次评议,并详细阅卷、查阅有关案例、与控方多次交换意见,发现该案部分证据不是很充分,难以确定某些犯罪事实的性质,遂向公诉机关两次建议其补充侦查。在第二次开庭后,合议庭又认真评议,对本案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反复讨论研究并予以认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宗贪污犯罪改变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同时认定四被告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司某、宫某在实施贪污、职务侵占犯罪时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严红艳、赵兵宽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针对四被告人反复多次作案,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且四被告人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最终基于上述理由,依据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司某、被告人宫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四年六个月,对被告人严某、赵某因考虑到其二人的悔罪表现及认罪态度,故依法适用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