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任某、张某、宋某、武某勾结缓刑考验期限未满的魏某,六人结伙,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于去年2月经预谋找到受害人张某,对其采取语言威胁及殴打、跟随看管、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其卖淫挣钱。六被告人多次逼迫张某在眉县县城、蔡家坡镇等地卖淫多次,所获赃款供六人挥霍。其间,为迫使受害人张某卖淫,冯某、任某分别对其予以强奸。
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伙同魏某、任某、张某、宋某、武某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迫受害人进行卖淫,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构成强迫卖淫罪。冯某、任某在强迫受害人进行卖淫过程中对其实施强奸,后又迫使其卖淫,故其强奸行为应属强迫受害人卖淫的手段,六被告人又多次强迫受害人卖淫。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犯强迫卖淫罪成立,同时指控多次强迫他人卖淫亦成立。冯某、魏某、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又查张某、武某作案时为未成年人亦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宋某、武某的辩护人关于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魏某、任某、宋某、武某能当庭表示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虽能在家属规劝下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属自首。被告人魏某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两罪并处。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撤销原抢劫罪的缓刑,与原抢劫罪的刑罚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