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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贻误治疗医患起纷争 法官耐心调解力促和谐
作者:王贵琴  发布时间:2011-09-28 16:04:18 打印 字号: | |

97,眉县法院行政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医院治疗患者右眼外伤未告知后果而贻误治疗发生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切实实现案结事了,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

去年5月, 15岁的中学生李凯(系化名)因右眼外伤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1天后痊愈出院。但出院后李凯发现右眼却看不清楚,左眼视力也较前有所下降。其母亲即带李凯到医院复诊。原主治医生经检查后却告知李凯要到西安大医院检查。李凯家人凑钱去西安检查后得知,李凯已错过了最佳治疗机会,右眼视神经萎缩,已无法治疗,可能导致失明。李凯家人即多次找原医院讨说法,可医院说视神经损伤是外伤造成的,与医院无关。后来李凯家人经过多方咨询后认为,在李凯住院期间,医院既未告知损伤的治疗后果,也为让转院治疗从而贻误了治疗时机。随后李凯家人分别做了伤残等级和损伤与医院有无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承办法官收到此案后,即向原告方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原告方多次表示钱赔多少不重要,主要是要医院给个说法,但医院如果不承认损伤后果与他们有关系,就将李凯带到医院让医院负责李凯今后的生活。考虑到双方情绪对立,承办法官先组织双方交换了证据。当医院方看了司法鉴定书后,也承认其治疗中有一定过失责任。承办法官见该案有调解的可能性,当即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李家见医院承认损伤结果与他们有因果关系,也降低了索赔金额,但医院只愿给李凯几千元的治疗费,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承办法官又与原告代理人和医院代理人分别核算原告的损失,理清了双方法律责任,并让原告代理人做通了原告母亲的思想工作,让原告方先自行去医院协商,将协商结果反馈法院。后经过双方自行协商,虽然未达成共识,但已有了很好的调解基础。

承办法官即主持双方于97日在法院进行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医院方还是提出原告外伤在先,其只能给予补偿的意见,承办法官当即向医院详细讲解了法律相关规定和赔偿标准,从而耐心说服了医院,并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次性由医院赔偿原告2.7万余元调解,并当即执行清结。

责任编辑:闫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