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农民工远赴千里讨薪 法官一日速调解民忧
作者:李保军 闫占彬  发布时间:2011-10-21 09:33:33 打印 字号: | |

 1017,眉县法院民一庭快速成功调处了一件外地农民工讨薪案件,彰显了司法为民宗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去年9月被告任华(系化名)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承包隧道工程时,雇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区刚(系化名)等三原告在内的农民工为其砌石,工程早已结束,但民工工资至今未付。三原告无奈,只得从黑龙江省远赴眉县讨账,而被告先是避而不见,后又以工程未结算发包方未付款为由拒不付给原告工资。原告三人从9月底到眉县近半月时间,未要回分文,且所带路费已所剩无几,只得于109日诉至法院,要求任华给付三原告拖欠工资36000元。

 1017案卷材料转到承办法官手中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掌握了基本案情,并发现书记员所定开庭时间为1118,这对于远赴千里的三原告来说是等不及的。承办法官遂立即电话通知被告于1017下午到庭对该案进行调解。当日下午,原、被告双方来到法庭,随即发生激烈争吵。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方才情绪冷静。承办法官经过询问双方得知,被告拖欠原告36000元工资属实,但被告所承包的工程发包方未给被告结清工程款,且被告该工程亏损了也是事实。鉴此,承办法官首先给被告辨法析理并明确告知被告,工程亏损不能成为拒付民工工资的正当理由,发包方未给被告结清工程款且被告该工程亏损的风险责任应该由被告自付,而不能转嫁他人。最终,被告认识到了其违法之处,答应给付民工工资,但其经济确实困难,加之今年其几个工地都未结算付款,目前其也正在银行办理贷款,故请求延期付款。承办法官又耐心做三原告的思想工作,三原告对被告的处境也表示理解,并同意延期付款,但因其已无回家路费,故希望法庭解决。最终,在承办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由任华先给付三原告工资款1500元作为原告回家的路费,余款在20121月前付清;若任某未按上述日期付款,则应额外支付三原告因催款而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4500元。被告也当即1500元案款给付三原告。

 案件审结后,三名原告在临走时对承办法官激动地说,我们没有想到眉县的法官这样好,一天就给我们外地人把问题解决了,我们非常佩服感谢。

责任编辑:闫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