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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剧增现象的剖析
作者:张莉琼  发布时间:2011-10-21 09:37:03 打印 字号: | |

对于婚姻关系而言,中国传统社会的态度历来十分审慎,《诗经·邶风·击鼓》中有云:“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唐律疏议》中也已有“七出三不去”之说。“六礼”之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虽在一定程度上有违背婚姻自由之嫌,但这些严格的婚姻程序与习俗的积极意义也是毋庸置疑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态度也在随之发生变化,当“闪婚”“闪离”这些新鲜词汇充斥在我们的生活中时,本来十分严肃的婚姻似乎变成了谈笑间便可有可无的事情。作为一名初入社会的年轻人,虽然也对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社会现实早已有所了解,然而当我真正步入工作岗位,面对如此之多的离婚案件时,我感到非常震惊。据较早参加工作的同事说,基层法庭每年所处理的案件中,离婚案件竟占全部案件总数的70%以上,并且还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将近两个月的工作,更加让我充分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面对如此严峻的高离婚率现象,离婚问题逐渐脱离了纯粹的个人私事的范畴,而上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981年初第二部婚姻法开始施行,首次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20014月婚姻法(修正案)颁布施行,进一步明确了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离婚标准,立法者的初衷无疑是好的,然而随着逐年增多的离婚案件,尤其是农村离婚案件频增的社会现实,我们哑然了。

在我所接触到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之所以选择离婚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青年人外出打工,夫妻感情淡漠。社会经济生活的高速发展,社会观念更新,很多年轻人不愿再固守老一辈的“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他们更多的选择走出去,在充盈经济实力、改善生活质量的同时开阔眼界、转变思维。但由于打工的流动性大的特点,为婚姻生活的不稳定性埋下了隐患。一些年轻人由于常年在外打工以致于耽搁了婚龄,而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于是父母便急着帮子女张罗,最后的结果就演变成子女被临时性的叫回家或者乘着春节等其他假期匆忙地见一面,在双方根本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匆忙结婚,婚后短时间内又继续出外打工。如此一来,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本就不牢固,婚后又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至于夫妻间应有的关心、呵护就更加不足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生活中的一些琐事产生的小矛盾便成为导火索,从而引发离婚纠纷;更有一些则是无法抵御城市生活的多方面诱惑,导致原有夫妻感情破裂。其次,男尊女卑观念作祟,诱发家庭暴力。我国农村社会虽然整体教育程度同改革初期相比有了较大提升,但旧有的男权社会思想作祟,于是在出现家庭矛盾时往往不能冷静理智的处理,而是采取简单化、粗暴化的暴力方式,从而将矛盾激化导致夫妻之间怒目而视,甚至引发两个家庭之间的对立。最后,夫妻之间缺乏沟通理解,不能互谅互让。年轻夫妻之间的冲动型离婚较易理解,然而在我们所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很多结婚多年的夫妻也容易爆发冲动型离婚。其中很多夫妻已经儿女成人,甚至有一些都已三代同堂,而且通常离婚的理由都只是因为在一些家庭事务上面的意见有分歧,双方都不愿让步从而争到面红耳赤依旧无法释怀,亲戚友人的劝解疏导已毫无效用,于是发展到对簿公堂的地步。之所以称为冲动型是因为这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有很大一部分在法官们的耐心劝导下,对他们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给他们全面的剖析利害关系以后又以撤诉或者调解和好告终。

离婚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以上的这几方面的原因纵然无法全面解释离婚案件频繁增多的现象,但却是我工作将近两个月中面对的离婚案件中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原因。离婚这事说小了的确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而且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婚姻自由,而离婚自由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问题是离婚这件“小事”所带来的影响却是“大事”。第一,离婚之后所带来的子女抚养教育问题。虽然我们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法来断然否认单亲家庭的孩子就一定不好,但子女健康成长离不开健全的家庭也是事实。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率较高不下就与其中一些未成年人成长于单亲家庭有密切的关系。第二,高离婚率导致社会婚姻价值观转变,易造成恶果循环。目前的离婚案件中年轻夫妻草率离婚现象尤为突出,在他们看来离婚就像撕碎一张发黄的照片一样简单,于是生活中一些琐碎的事情导致的细微的矛盾就成为他们离婚的理由,对于离婚之后产生的负面效果全然不顾,对于子女、家庭甚至社会的责任感严重下降,长此以往,离婚也会被看成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随之而来的离婚“多米诺骨牌效应”则会使社会大众对婚姻和家庭的责任感更加淡漠,最终造成草率结婚、随意离婚日益频发的恶果,并在深层次上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第三,大量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益。加强个体维权意识一直是司法工作的重点,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亦乐见普通百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比较尖锐,在这种情况下,本就十分有限的司法资源却被大量的耗费于离婚案件中,以致于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日常工作中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处理此类案件,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益。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作为我们中华民族对待婚姻关系态度的一种写照是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虽然社会生活每天都在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随之变化,然而对于婚姻我们万不可如此轻率,婚姻不仅是一种感情归宿,更是一种责任——一种对己、对人、对社会的责任,我们不能奢望所有的执手都可以偕老,只希望对于婚姻,对于家庭人们可以少一份随性,多一份责任,让婚姻真正成为维系家庭的纽带。

责任编辑:闫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