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眉县法院在进一步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为契机,强化措施,切实加强立案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对立案调解工作进行调研,确定调解工作模式
在司法实践中的立案调解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诉前调解。在当事人起诉后,暂不立案,而引入社会力量协助调解,人民法院只对调解进行组织协调;二是立案之后移送审理前的调解。即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商事案件,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后,对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案件由立案法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发调解书,并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考虑到第一种模式中,案件并没有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介入的被动性、正当性都有瑕疵,而且因需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调解,社会牵涉面广、操作繁琐、诉讼费用较难收取。最终,确定以立案之后移送审理之前的调解为其主要工作模式。
二、规范立案调解运行原则及程序
立案调解遵循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效率原则,即调解有限原则。针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债务、合同纠纷案件、离婚、赡养、抚(扶)养等婚姻家庭纠纷,在当事人同时到庭或有条件到庭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立案阶段进行调解。
立案调解运行的程序:(一)在立案审查时即审查案件是否适宜调解,并征询当事人双方意见; (二)对双方均同意调解并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和地点或就地调解;(三)适用简易程序,针对原、被告双方的诉争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笔记和调解协议;(四)制作调解书并送达。
三、立案调解的主要作法
1、立案审查与调解相结合。在立案审查阶段即对案件进行能否调解的摸查工作,如对诉讼标的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债务、合同纠纷类案件、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重点进行调解排查工作。通过立案审查在对案件进行审查的同时,有的放矢地进行排查,提高调解成功率。
2、通知和调解相结合。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矛盾还未激化的案件,原告有调解愿望,在向被告通知原告的起诉情况后,被告即能到庭或即承认,这样的案件一般能调解,只是由于双方缺少他方居中调解的平台,导致诉讼的发生。
3、就地调解和到庭调解相结合。针对某些赡养、抚养及婚姻家庭案件,原告往往年老体弱、卧病在床,此时若硬性要求原告到庭调解,不仅不能体现人文关怀,也与立案调解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要求背道而驰,这需要我们法官就地调解。
4、调解与速裁相结合。对一些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责任明确的案件,在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遵循“调解优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予以裁决,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使矛盾及时得以化解。
今年以来,眉县法院在立案调解中调解案件7件,调解全部达成协议,均已当庭履行,自动履行率达100 %。眉县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的开展,是我院确立大调解格局的有益探索,也是深化开展“调解年”活动的具体举措,通过立案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不仅实现了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便捷性,而且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整合,及时化解了矛盾,为构建和谐眉县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