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路明远伙同被告人樊成及犯罪嫌疑人陈林(系化名,另案处理)、张兵(系化名,在逃)经过预谋从乾县窜至眉县首善镇伺机盗窃汽车作案。并确定了以武某家门口停放的两辆牌货车为作案目标,遂于次日凌晨1时许,由张兵、樊成在路边找寻绳子并在路两头望风,陈林、路明远将武某家及其对门家大门用绳子绑住,后用石头将两辆车的侧挡风玻璃砸烂进入车内,将两辆车发动。随后樊成和陈林、路明远和张兵分别驾驶车辆逃至礼泉县。后被盗的两辆货车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并退还被害人。被盗的两辆货车共值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明远、樊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唯查,两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明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