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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少年结伙抢劫走歧途 法院依法从轻处罚重挽救
作者:李林森 闫占彬  发布时间:2011-12-06 08:33:14 打印 字号: | |

121,眉县法院刑庭成功审结了未成年被告人崔东(系化名)抢劫一案。由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所以办案法官不仅要考虑使犯罪行为受到惩罚,而且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这就增加了办案难度。但是经过办案法官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做出了合法合情合理的判决,既惩治了犯罪,教育了未成年人,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还受到了被告人家属的感激。

去年114日中午,被告人崔东伙同束文(系化名,已判刑)、马晓(系化名,在逃)从周至县乘坐出租车到眉县预谋作案。15时许,三人在眉县县城东边的310国道上发现了骑三轮车收废品的受害人王某,束某遂以此人曾低价收买过自己的废品为由,决定对王某实施抢劫。三人乘坐出租车尾随王某至眉县首善镇某村时,将王某强行挟持到出租车上返回周至县。因王某在车内反抗,马某用随身写到的小刀将王某的大腿戳伤,并抢走王某现金300元。此后,经束某提议,三人胁迫王某给其亲戚打电话称收到废品钱不够,让亲戚送来现金3000元,王某亲戚感到情况异常遂报警。三人索款未得逞又抢走王某手机一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对王某采取威胁、暴力手段,当场劫取王某现金300元及手机一部,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唯查,被告人作案时年龄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可依法减轻处罚,其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予以采纳。并结合其一贯表现,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被告人崔东的父母判决结果也很满意,并送来锦旗表达谢意。

责任编辑:李林森 闫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