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立案庭及时应当事人申请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切实为案件以后的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院受理后,办案法官立即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审查。该起事故经眉县交警大队认定为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石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申请人儿子均无责任。申请人王某伤情严重,已切除右脚掌,左腿及锁骨骨折。被申请人均为四川省人,且被申请人石某已不知去向,被申请人赵某称自己人在外地,由于负债累累已没有能力也没有办法对申请人进行赔偿了。如果再不及时对肇事车辆进行查封会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办案法官随即制作并送达了对陕C21852号货车进行查封的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并在交警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及时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
现王某已依法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目前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