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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毁坏邻居果树触刑律 法官调处赔偿并妥判刑
作者:李林森 闫占彬  发布时间:2011-12-06 08:36:28 打印 字号: | |

125,眉县法院刑庭成功审结了被告人孟青(化名)破坏生产经营罪及受害人翟华(化名)随案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依法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此案的成功审结,彻底化解了邻里之间的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被告人孟青与附民原告翟华是紧邻关系,由于历史原因,双方关系一直不和。今年9月,翟华因改变其家出路,擅自将孟青家原有的树木伐掉,孟青得知后与翟华等人论理,双方各执一词,并发生争吵发生纠纷,孟青一气之下将翟华家的猕猴桃果树砍掉。公诉机关以孟青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中翟华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办案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多次通知被告人家属及附民原告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协商调解。被告人孟青总认为自己的树木先被翟华砍伐,现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给翟华赔偿经济损失感到冤枉,不愿赔偿。翟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给其的经济损失很大,要求被告人应赔偿5万元。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办案法官给双方明法明理,被告人孟青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其行为给翟华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赔偿,翟华也认识到为了自家便利损害了孟青家的利益,是一种错误行为,造成的后果与自己的行为也有一定关系。最终

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促使双方于125日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由被告人孟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翟青经济损失1万元的调解协议,并以被告人孟青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责任编辑:李林森 闫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