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刑庭审结了被告人何某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何某被判处缓刑,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及时有效地赔偿,从而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今年6月,被告人何某驾驶其轿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62km 800m处时,与相对方向王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三轮摩托车乘坐人杨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被告人何某在被害人家属赶到现场后弃车逃逸。同月17日被告人何某主动到眉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肇事事实过程。该事故经眉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本案被告人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细致地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被告人同意调解并达成一致协议,即由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且已履行;赔偿伤者各项经济损失26万3千元,已支付16万7千元,下余9万6千元于2012年元月22日前付清。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且积极履行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终决定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双方当事人对此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