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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引赔偿 追偿垫付费用得法院支持
作者:李保军  发布时间:2011-12-23 09:23: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引起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向驾驶人追偿的案件,不但维护受害人、投保人及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切实维护了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0089月,某建筑公司雇佣的司机王某驾驶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宁夏石嘴山市与行人杨某发生碰撞,杨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石嘴山市交警支队大武口大队认定,王某所持驾照系伪造,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杨某无责任。案发后建筑公司积极赔偿死者经济损失11万元。随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王某系无证驾驶为由拒赔,该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我院,我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并承担利息,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宝鸡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规定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将该判决履行完毕后,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又将王某诉至我院,要求王某对其无证驾驶行为承担责任,赔偿其损失13万元,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中的致害人指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员,而非机动车所有人,保险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判决王某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驳回保险公司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息诉服判。

责任编辑:李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