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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做案犯重罪 严厉打击保稳定
作者:王澜飞  发布时间:2011-12-23 09:24: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眉县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抢劫、强奸、强迫卖淫案,田刚(化名)、刘宏(化名)、刘涛(化名)等三名被告人因犯抢劫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被分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这一案件的审结,严厉打击了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4月,田刚伙同刘宏、刘涛窜至韩城市,田某某,刘宏提出抢劫钱财,田刚迫使刘涛同意后,三人窜至火车站饮食街伺机作案。晚11时许,三人发现被害人王某一人行走遂尾随其后。当王某某行至被告人停放的轿车旁时,田某某,刘宏上前以捂嘴、抓头发等手段将王某某强行推进轿车予以挟持,三人驾车逃离现场。在车内,田刚负责开车,并言语恐吓王某,刘宏持刀威胁王某,刘涛负责搜王某的包。当场劫走王某某现金40余元、价值50元的三星手机一部及项链一条。次日,三人驾车将王某挟持至蓝田县某招待所,田刚,刘宏又将王某所藏现金100元予以劫取。当晚,在该旅社田刚在对王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后,对其实施了强奸。后三名被告人预谋让王某卖淫为其挣钱,将王某从蓝田先后挟持至眉县,并言语威胁要求被害人为其卖淫挣钱,但均因被害人反对而未果。同年416日晚,被害人王某在槐芽镇报警后被公安机关解救,三名被告人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刚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又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强迫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应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宏、刘涛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强迫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迫卖淫罪,应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抢劫罪,被告人田刚和刘宏首先提出犯意,并在抢劫过程中是主要的实行者,系主犯,被告人刘涛被田某某言语威胁后加入犯罪且在抢劫过程中起较小作用,可认定为胁从犯,故对刘涛的抢劫犯罪可依法减轻处罚。在强迫卖淫罪中,刘涛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认罪伏法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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