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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调化纠纷 案结事了促和谐
作者:王贵琴 闫占彬  发布时间:2011-12-23 09:37:33 打印 字号: | |

1219,眉县法院行政审判庭赴西安市某公安分局充分运用协调手段,成功协调处理了一起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件,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许梅(系化名)系眉县一个体工商户,2011323日在西安市与其加盟商发生争执,许梅将加盟商茶具拨到地上摔坏。该加盟商报警后,西安市某公安分局于当日向许梅被下达了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许梅行政拘留5日,并立即采取了强制措施,许梅与其亲友即口头提出异议,公安局未予理睬。许梅行政拘留期满后到处上访无果,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该公安局对其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同时依照国家赔偿法支付其各项经济损失2.7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受理后,眉县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被告在法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眉县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又上诉至宝鸡中院。宝鸡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一审裁定。眉县法院的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了解到原告的真实目的是要求被告对她采取5日拘留超过了限度给一个说法。了解到该情况后,承办法官便对案情进行认真分析,制定了协调解决方案。在被告单位进行协调时,承办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首先耐心地做原告思想工作,辨法析理,使其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到治安处罚。同时又与被告单位领导交谈,指出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的瑕疵问题。经过协调被告单位当即给许梅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元,原告许梅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至此,该案彻底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王贵琴 闫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