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年初,县计生局委托槐芽镇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计生案件行使执法权。2011年12月底,眉县法院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县计生局征收刘建民社会抚养费等三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经审查发现均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在征收事实认定上证据不充分,仅有调查笔录一份且不规范。未给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的身份,有无执法证件及调查事项等内容。二是在办案程序上明显违法,征收告知书中告知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三日内陈述、申辩等救济的权利,但事实上,先已作出了决定书,才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告知书,剥夺了被征收人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该行为属程序明显违法。三是在送达征收决定过程中,虽被执行人存在违法的事实,但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履行其职责,在进行征收抚养费时依法应向被执行人讲清征收抚养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及计算办法。在本院审查中,被执行人均对法律依据和计算办法不清楚、不理解,对征收决定产生怀疑,其行政执法不能让当事人信服。故我院对县计生局申请执行刘建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三案,依法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同时,该院以有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有序征收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为着力点,特向县计生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在今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能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