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渠道管理单位为了阻止村民向渠道内倾倒垃圾,在渠道上加盖了水泥盖板,后又在水泥盖板上覆土种植景观草,为了防止意外发生,该渠道管理单位不允许村民从盖板上通行,但在该渠道上修建有生产桥供村民南北通行。
法院认为,通过村庄渠段属于公共场所,该渠道管理单位在通过村庄渠段加盖有水泥盖板,对此人工构筑物该渠道管理单位没有确保其绝对安全的义务,但其有义务对其潜在危险性作出警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该渠道管理单位在事故发生时履行了该管理义务,故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死者长期生活在该渠道边,其应当知道穿越渠道的正常通道是生产桥,对于该渠道管理单位不允许行人从水泥盖板处通行的规定也不是不知,但其仍然从水泥盖板处通行,对自身安全疏于注意,其主观亦有过错,故可适当减轻该渠道管理单位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该渠道管理单位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70%共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