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我院齐镇法庭在一起案件中允许原告撤回起诉请求,此案特殊在于在处理本案庭审查明事实中,牵出了案中案。由于秉着遵循司法原则精神的前提下,允许原告在本民事案件中撤回起诉。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借贷纠纷起纷争。立案时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非常清楚,有被告张某当时向其打得借条,所以初看这起纠纷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关系明确。但是在庭审中随着双方举证阶段的进行,尤其是当双方提供各自证人作证时,才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原来被告张某向原告打出这张借条时,是在原告李某及其家人威逼胁迫下写下的。
原告李某几年前不慎被传销组织诱骗进入其组织,由于传销组织模式就是靠组织成员发展下线而运作。原告李某就以打工为由,把同村的被告张某引诱至江苏一带,被告张某并不知情,被迫进入传销组织后才发觉自己的处境,于是找到原告李某理论。原告李某由于与被告张某是同村的,两人还带有亲戚关系。于是原告李某就提出让被告张某以打借条的形式付给传销组织7万元钱,才可以获得自由。被告张某在被几个人挟持的情况下,被逼打下此借条。随后被告张某回到家乡,几年后原告李某也回到家乡。原告李某就以起诉被告张某欠钱的方式,想得到这笔不义之财。庭审上主审法官及其他审判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去伪存真后查明了事实真相,原告李某当时就在庭审上承认了案件事实,当庭就申请撤回起诉。
秉着遵循司法原则的基础上,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权利及不告不理的原则下,在这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允许原告李某撤回诉讼。由此可见,作为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要秉着公正及认真负责的态度,掀开表面现象的面纱,找出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