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眉县法院首次适用人民陪审团制度,成功审结了一起父姐弟共同杀兄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眉县法院认真梳理并采纳了人民陪审团的部分裁判意见和建议,对三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受到了当地干部群众的广泛赞誉,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被告人李新(系化名)有一女二子即被告人李花(系化名)、被害人李某、被告人李雷(系化名)。李某自幼患有小儿麻痹和癫痫病,长大后病情未好转,经常因为与村民赌博向父母要钱闹事,并多次殴打父母。2010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李花领其未满周岁的孩子在娘家居住。李某因赌博向父母索要500元,因其父只有100元,未达到其要求,李某便辱骂李新及其母,并扬言不给500元便要捏死李花的孩子,并在家中追打家人,情绪失常。被告人李新及李花在家中客厅将李某手脚捆绑,李某扬言要杀死一家人。李花打电话叫回被告人李雷。李雷回家后,看到被捆绑的李某仍在不停谩骂,情绪激动,扬言松绑后要杀死全家。李雷便叫李花取来胶带纸和毛巾堵住李某嘴巴。李雷考虑李某松绑后可能会伤害家中成员,便产生了杀死李某的念头,向其父李新、其姐李花,提出他要杀死李某的想法。李新、李花二人未表态也未阻挡并离开了房间。李雷先用捆绑李某的绳头勒住李某脖子,后又用蓝色塑料袋捂住李某鼻口,致李某死亡。后李雷和李新二人将李某尸体抛入石头河水库。因该案系亲人间发生的杀人案,在当地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所在村组的近500名干部群众还向眉县法院联名提交了请愿书,要求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判刑。
眉县法院对该案高度重视,并充分尊重民情意愿,积极回应群众期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及时邀请案发地的镇村干部及群众代表共11人组成了人民陪审团,参与了该案的庭审,并在庭审结束后,积极听取了人民陪审团成员对该案的裁判意见和建议。合议庭在评议该案时,认真梳理并采纳了人民陪审团成员的部分裁判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拟处意见,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做出了判决:被告人李雷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李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李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