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因未及时续保交强险 事故赔偿款个人埋单
作者:王贵琴 闫占彬  发布时间:2012-05-23 09:29:47 打印 字号: | |

522,眉县法院行政庭成功调处了一起因交强险到期后,机动车所有人未及时到保险公司续保交强险,却在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耐心细致调解下,促使该案得以成功调处,受害方及时拿到了相应赔偿款,从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去年5月,陕西某化工厂所有的小轿车的交强险已逾期,但未及时续保。同年6月,张刚(系化名)驾驶该车到眉县办私事,当车行至旅游环线眉县汤峪段时,将横穿公路的幼儿辛欣(系化名)撞伤,致其住院抢救治疗,并致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刚负事故主要责任,辛欣负事故次要责任。辛欣出院后,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化工厂和张刚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5000元。

在经过开庭审理后,办案法官全面掌握了整个案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张刚驾驶车辆致原告辛欣受伤的交通事故,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的损失未超过交强险限额,本可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但被告方车辆未按规定续保交强险,又因张刚驾车办私事发生事故,化工厂不负赔偿责任,原告是幼儿,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有一定过错。因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张刚及时抢救并在医院护理原告,已支付了住院医疗费18000元,办案法官遂认为,该案有一定的调解基础,遂决心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力促该案得以调解处理。为此,办案法官多次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地给双方辩法析理,并经其不懈努力,终使原告撤回了对化工厂的起诉,又与被告张刚达成了由张刚赔偿235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清结。

责任编辑:王贵琴 闫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