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眉县法院齐镇法庭成功地调处了一起因立遗嘱而引发的亲人间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切实化解了矛盾,弥合了亲情,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1951年3月29日,被告李某之母王某(已故)以被告李某(1939年1月20出生)名义在其所在镇街道购买一间半街面房及后院内大房一间。同年12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财政厅给被告之母王某颁发了地契证(署名被告李某),嗣后,被告与其母及兄妹居住在此房内。1953年,王某与陈某(1912年6月18日出生)再婚,陈某随王某居住于此,婚后生育二女。1984年6月,王某去世。1990年3月,陈某与原告魏某(1935年4月7日出生)再婚。1990年1月15日眉县城镇房地产登记发证办公室给陈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8月12日陈某由他人代笔立有书面遗嘱,其内容是将上述房屋由其妻原告魏某继承,并于同日经县司法局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4年陈某去世。2012年初,原告魏某欲拆除此房,重新翻盖,被告李某阻拦,现原告涉诉本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
办案法官对该案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应属王某的子女与陈某的共有财产,陈某在立遗嘱时显然处分了他人的财产份额,此遗嘱应属部分无效。如果只考虑结案,魏某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应判决驳回。这样就会案结事未了,矛盾依然存在,还会引起诉累。考虑到魏某年迈,加之其亲生子女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在诉前原告方也多次找镇政府调解处理,但终因双方互不相让各执己见而未果。原告还为此在县人大不断信访,信访件批转至镇政府。
为了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办案法官没有机械地按照法律判决原告败诉而结案,而是以亲情感化, 不厌其烦对双方亲属做了大量的思想疏导工作。最终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于8月7日达成了原告魏某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给付一定金额的房屋折价款及经济补偿的调解协议。双方中断多年的关系,在法庭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转局面。被告方亲属也主动叮嘱原告子女将原告晚年照看好,原告及其子女也不住地说谢谢,他们的脸上也都露出了舒心地笑容,亲情的温馨再一次化解了多年冻结的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