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夕,我院刑庭快速审结了一起多名犯罪分子犯数罪的重大刑事案件,解某、武某、宋某、朱某、安某五名被告人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我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半、四年、一年、五年半、一年半,并处不同数额的罚金。该案的快速审理,有力打击了盗窃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平安眉县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均系吸毒人员,在人生最珍贵的青年时期,他们选择的不是勤劳致富,不走人间正道,而是与毒品结下了不惑之缘。为了筹集毒资,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初解某在眉县、岐山县、宝鸡陈仓区疯狂盗窃作案二十余起,或破门入室实施盗窃财物,或顺手牵羊在公众场所盗窃,所资物品大到机动车辆,小到手机纪念相章。该案金额四万七千余元,武某积极参与盗窃两宗。在2009年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一宗。宋某参与盗窃一宗,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宗。朱某、安某明知解卫科提供物品是盗窃所得,在利益的驱使下,而积极帮其销赃,从中谋利。所盗赃物及赃款均被解卫科吸毒挥霍。
五名被告人中,解某、安某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武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缓刑后,对前后罪实行并罚。朱某是在生效刑事判决执行中发现判决宣告前有漏罪,故对漏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数罪并罚。在本案的审理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和情节,严格按照最高院量刑规范化意见定罪量刑。判决宣判后,五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