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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基层解民忧 公正办案赢赞誉
作者:齐晓娟 闫占彬  发布时间:2012-11-16 08:26:04 打印 字号: | |

116,眉县法院槐芽法庭的法官们刚下乡回来,就被在门口等候多时的当事人拦住。经交谈得知,这名叫王丽的当事人是专程给法庭送来锦旗,以表达自己对人民法院公正办案、为民服务的感谢和敬意。

事情的原委还要从法庭受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说起,201112月,王丽的丈夫李军驾驶两轮摩托车在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一方向方苏海驾驶临时停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相撞,致使李军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发生了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眉县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人李军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半挂车辆驾驶员苏海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半挂车辆车主严刚仅支付了20000元安葬费,其余费用在交警队的主持下多次调解达成协议后却拒不执行。李军的死亡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为此李军的妻儿父母将肇事车辆驾驶员、车主、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在审理中查明,重型半挂车的驾驶员苏海在20124月的一起意外事件中已死亡,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凯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严军,驾驶员为苏海。重型牵引车和挂车分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且均在保险期间内。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被告严军就本起事故给原告方造成的伤害表示了歉意和忏悔。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肇事车辆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本案事故,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负责赔偿,不足部分在由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由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判决书送达后,保险公司在法庭的催促下及时将赔偿款支付到位,原告王丽也及时拿到这笔对她们家来说至关重要的赔偿款。

正如当事人所赞誉的那样,基层法官正是用他们为民服务的热心和秉正执法的公心,才使得这起由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诉讼最终得以顺利终结。

 

责任编辑:齐晓娟 闫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