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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借款强要偿还 法院依法驳回请求
作者:张莉琼 闫占彬  发布时间:2012-11-16 08:29: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眉县法院槐芽法庭审结了一起原告虚构借款还强要被告偿还的案件,并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合法、健康、有序的借贷秩序。

201027,被告张某因其所经营的木材加工厂需购原料向樊某借款两万元,借期为两年,并由高某提供担保,双方约定了还款利息为月息2000元,为此张某和高某分别在借条和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上签名并捺印。2011215,张某因情势所迫就201027两万元借款的利息,又向樊某出具借款两万元借条一张,并由另一被告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于201147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及时偿还借款,原告樊某多次催要未果便分别以张某、高某,张某、乐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两笔共四万元的借款及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结合相关证据、当地民间借贷的习惯以及樊某向外借款的惯常做法认定2011215日的两万元借款事实上并不存在,樊某提供的张某与乐某出具的所谓借条也因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即便从形式上看存在张某签名的借条,但其出具借条是在其无奈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故依法应不予认定借贷关系成立,遂依法驳回了樊某关于要求两被告偿还此笔两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莉琼 闫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