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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次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时交强险的处理
作者:黄莎  发布时间:2013-03-13 08:50:5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的大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一些困惑。比如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多名受害人伤亡,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有限。这个时候交强险往往不足以赔付所有人的损失,有时甚至是连一名受害人的损失都不够。同时,还存在同一事故中受害人同时起诉或者先后起诉,或者有的起诉有的不起诉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受害人的权利如何维护?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法院的审理造成了一些困难,部分受害人的权益有可能无法保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为交强险赔偿数额的有限性,不按照双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赔偿数额等特性,当被保险机动车仅造成一个受害者时,交强险只对这一个受害人负责赔偿,而当被保险机动车在一次事故中造成多名受害者时,如果交强险的限额大于数名受害者的赔偿数额,也不存在如何分配的问题。如果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小于数名受害者的赔偿数额,则交强险如何分配?是平均分配或者按照应得赔偿数额比例分配还是按照责任大小比例来分配,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

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社会风险、保障受害人基本权益的立法精神,受害人均享有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获得赔偿的权利。如何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配赔偿款,笔者认为,从保障受害人基本权益,特别是能够使受害者及时得到治疗的情况考虑,可以按照各受害者应得赔偿数额比例来分配。如果多名受害者均分或者按照责任大小来分配交强险赔偿限额,不利于对受伤较重的受害者的保护和治疗,不利于缓解受伤较重的当事人的情形。

笔者认为,应明确在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的,由各受害人按照应得赔偿数额的比例分配交强险;对于仅有部分受害者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应通知未起诉的受害者或者死者继承人参加诉讼,若其在接到法院通知仍不参加诉讼的,应视为其放弃分配交强险限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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