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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因避狗不急被摔伤 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
作者:李伟 闫占彬  发布时间:2013-03-13 09:05:12 打印 字号: | |

日前,眉县法院齐镇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因狗主人在遛狗过程中,小狗随意跑动致原告避狗不急摔伤,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2126日下午6时左右,原告高某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由南向北途经眉斜路中段一个十字路口时,突然一条小狗奔跑过来,高某一时慌张,连车带人都摔倒在地。看到有人摔倒,被告肖某(狗主人)连忙将高某送到医院救治。此次事故给高某造成多处损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作为小狗实际管理人的肖某未对饲养的动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让其随意走动,以致与高某所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肖某赔偿高某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法官提醒,饲养宠物原本是件很开心的事情,但如果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宠物,让宠物乱跑造成他人损害,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伟 闫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