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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冷库赔偿起纷争 法院理法相融妥判处
作者:李保军 闫占彬  发布时间:2013-03-21 09:07:27 打印 字号: | |

320,眉县法院槐芽法庭审结了一件冷库租赁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猕猴桃仓储产业健康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加快形成。

2012819,原告王成(系化名)与被告张军(系化名)签订猕猴桃冷库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张军将自有仓储量10万斤冷库一座租与王成,租赁费1.8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成即将租赁费交与张军。924中午王成将收购的猕猴桃约一万斤进库时,被胡某锁门阻挡。经询问,王成才得知,原来在7月份张军的儿子与胡某的儿子发生交通事故,胡某的儿子不幸身亡,该事故一直未解决,所以胡某才出此下策,意图逼迫张军和其协商解决事故。得知事情原委后,王成赶紧联系张军,张军承诺保证在25日晚上之前让王成正常进库,否则承担一切损失,并让王成先将拉运回来的猕猴桃就地卸载库门外,由他负责给王成看管。25日中午,胡某被村干部劝离冷库。到了25日晚上,王成左等右等不见张军回话,就急忙打电话给张军,结果张军电话关机,找寻张军本人又找不见,无奈王成只得将卸在冷库门外的猕猴桃重新装车拉走。27日中午,王成找到张军要求其退还租赁费并赔偿损失,但协商无果。后双方又多次找人调解均无果。无奈王成诉至法院,要求张军退还所收租赁费1.8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办案法官查阅案卷后考虑到,2012年是眉县猕猴桃价格有史以来最高的一年,广大果农切实得到了实惠,很大一部分归功于像王成这样的收购商,如果收购商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效维护,将严重挫伤其来年继续存储的积极性,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猕猴桃种植户。同时,2012年存储猕猴桃的客商十有九赔,王成虽因未及时存储而将猕猴桃低价出售,但客观上却避免了给王成造成更大的损失,这也许正是该案调解的突破口。鉴此,办案法官遂联系二人所在村的村干部,多次在村委会召集二人先行调解,但二人矛盾已深,虽经各方苦口婆心劝说,二人均互不让步。

经过审理查明,虽然王成除租赁费外还主张经济损失两万余元,但并无证据,只有其口头陈述。办案法官又继续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办案法官向张军指出,王成支付租赁费后,张军负有保证王成正常经营的法律义务,在王成由于张军一方的原因被阻挡后,张军负有排除妨碍并通知王成的合同附随义务。而张军并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故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租赁费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张军态度逐渐有了转变,但只同意返还王成几千元。而王成经办案法官做思想工作,则愿意放弃其部分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但所给付张军的租赁费一分钱也不能少。因双方分歧过大,法院最终遂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由张军返还王成租赁费1.8万元。

该案虽然没有调解结案,但办案法官在办案中,立足基层,基于民情,邀请村组调解干部参加调解,充分发挥了基层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的先天优势,有效防止了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亦切实加强了法院与基层调解组织的联系,有效提高了村组干部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责任编辑:李保军 闫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