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法官查阅案卷后考虑到,2012年是眉县猕猴桃价格有史以来最高的一年,广大果农切实得到了实惠,很大一部分归功于像王成这样的收购商,如果收购商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效维护,将严重挫伤其来年继续存储的积极性,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猕猴桃种植户。同时,2012年存储猕猴桃的客商十有九赔,王成虽因未及时存储而将猕猴桃低价出售,但客观上却避免了给王成造成更大的损失,这也许正是该案调解的突破口。鉴此,办案法官遂联系二人所在村的村干部,多次在村委会召集二人先行调解,但二人矛盾已深,虽经各方苦口婆心劝说,二人均互不让步。
经过审理查明,虽然王成除租赁费外还主张经济损失两万余元,但并无证据,只有其口头陈述。办案法官又继续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办案法官向张军指出,王成支付租赁费后,张军负有保证王成正常经营的法律义务,在王成由于张军一方的原因被阻挡后,张军负有排除妨碍并通知王成的合同附随义务。而张军并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故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租赁费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张军态度逐渐有了转变,但只同意返还王成几千元。而王成经办案法官做思想工作,则愿意放弃其部分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但所给付张军的租赁费一分钱也不能少。因双方分歧过大,法院最终遂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由张军返还王成租赁费1.8万元。
该案虽然没有调解结案,但办案法官在办案中,立足基层,基于民情,邀请村组调解干部参加调解,充分发挥了基层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的先天优势,有效防止了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亦切实加强了法院与基层调解组织的联系,有效提高了村组干部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