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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挪用公款 触刑律锒铛入狱
作者:王澜飞 闫占彬  发布时间:2013-05-14 08:33: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眉县法院刑庭成功审结了一起村组干部因友情而帮忙挪用公款均触刑律的案件。该案的审结切实有效地打击了“村官”犯罪,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李某系某组出纳,与他人合伙经营一风机公司,邵某系该组组长,冯某系该村书记兼主任,三人平日关系甚好。20128月,该组获得征地补偿款二百余万元。李某为及时归还其风机公司在某金融机构的100万元贷款,便有了挪用该组征地款的念头。但按照财务制度,各村组财务由乡镇财政所监管,没有村书记的签字款取不出来。9月的一天,李某便将其想法告知组长邵某及村主任冯某,两人虽感到不妥,但碍于朋友情面均未反对。为了表示感谢,李某一日中午在眉县某酒店宴请邵某及冯某吃饭。饭后,冯某便在一张空白借款单上签了名,随后李某伙同邵某携带该借款单及相关印鉴以给村民发放补偿款为名,从该组公帐上将99.8万元转到李某个人存折里,并用此款归还了其风机公司的贷款。事后,该组十几位村民联名向检察机关进行了举报。在冯某、邵某不断催促下,李某归还了99.8万元,并支付利息1600元。案发后,公诉机关对三人批准逮捕,并以三人涉嫌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邵某及冯某均表示很冤枉,自己只是为了朋友帮忙,并未得到好处,却要身陷囹囵,实在想不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冯某、邵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三人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系主犯,冯某系从犯,综合其他相关情节,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冯某、邵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王澜飞 闫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