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眉县某单位于2011年与王某某签订合同,将位于营头一处整体院落及房产租赁给被告王某某。合同履行止2014年2月底,被告未能自觉履行协议,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被告王某某失去联系。同年3月29日,原告某单位发现租赁场地有部分人员对院内房屋进行拆除和毁坏,出面阻止产生纠纷,后报警,经公安机关介入后得知,该部分人员系第三人刘某雇佣而来,而第三人刘某某是从王某某处转租了该场地欲改建成幼儿园教室,后虽经原告多次劝阻,刘某拒不放弃改建。
齐镇法庭经调查,被告王某某因涉嫌吸毒已于2014年3月被收押于第五村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考虑被告王某某现实情况,经领导决定,与第五村戒毒所进行协调协商,尤其是对庭审期间可能出现的被告情绪激动产生意外提前做了预案后,确定于6月10日由齐镇法庭组成巡回法庭走进眉县第五村戒毒所进行公开开庭。 庭审中,向双方当事人告知权利义务,着重强调了庭审纪律,庭审有条不紊的进行,当事人在庭审期间都能遵守法庭纪律,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认证,充分发表了辩论观点。
庭审结束后,戒毒所干部对法官说,我们非常欢迎法院能来巡回办案,这样能使戒毒人员直接了解法院案件审理的情况,而且通过对案件的旁听接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