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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会出意外 疏于救助须担责
作者:任 皎  发布时间:2014-09-18 15:11:15 打印 字号: | |

2014915日,眉县法院对一起因朋友饮酒致人死亡的赔偿案件庄严进行了宣判,至此,备受各方关注的该起饮酒致人死亡事件终于尘埃落定。

陈某与石某、林某、严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腊月,陈某邀其余三人聚会,三人欣然前往。酒宴上四人推杯换盏,好不快活,不知不觉间,一瓶白酒已经下肚,四人意犹未尽,又要来几瓶啤酒 “漱口”,一眨眼功夫,酒瓶已经见底,此时四人都已有醉意,唯严某醉态最为严重,脚下已经不稳。四人又海阔天空起来,闲聊间隙,严某离席下楼,其余三人竟未察觉,严某脚步踉跄,快到一楼时,严某脚下踩空,摔下楼梯,听到酒楼服务员惊呼后,其余三人赶忙赶来将严某搀扶至车上,并将酩酊大醉的严某送回家中睡下。次日凌晨严某家属发现严某大小便失禁,急送严某到医院抢救,终因重型颅脑损伤严某不治身亡。后严某家属就善后事宜与其余三人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三十余万元。

庭审中,三被告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分歧悬殊,虽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法院认为,造成严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酒后摔伤造成的重型颅脑损伤,但严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于自己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酒量及饮酒后的身体反应等应有比其他任何人都更明确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其首先应对自身的安全负责,但其却放任自己的行为,连续饮酒,最终导致不幸意外后果的发生,对此,死者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三被告将醉酒的严某径直送回家中,亦未告知严某家属其摔下楼梯的事实,以至于家属错过了对严某进行抢救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严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对此,三被告负有共同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十三万余元。

朋友聚会饮酒,本未可厚非,但对于共同饮酒者酒后的安全每个人都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本案中,三被告未及时将严某送医,疏于救助,也未告知严某家属其摔下楼梯的事实,其主观过失明显。

“友情诚可贵,生命价更高”,再多的经济赔偿也无法弥合一个生命的逝去给家人造成的无尽的伤痛。办案法官在此提醒各位酒友,“人生得意须尽欢”,但“莫使金樽化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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