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二庭宣判了一起因追偿货款而采用不正当手段,威逼书写欠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元月,经中间人麻某某介绍,被告张某甲向原告张某乙购买高粱卖与太白酒厂,货到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货款40万元,下余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012年10月31日晚,原告带领麻某某等多名人员强行用车将被告带到虢镇一酒店内,威逼被告写下欠原告35100元的收条一份。当晚,被告被眉县公安机关解救,该事件以非法拘禁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讯问中,被告承认“欠原告货款26800元”、“麻某某是中间人”的事实。此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张某乙欠款,原告以收条为据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甲支付原告张某乙剩余货款及利息等共计43218元。
经审理,原告要求按收条数额35100元支付货款,被告则以原告未支付中介费,且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殴打自己要求精神赔偿为由拒绝付款。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已充分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买卖关系,因此被告辩称有中介劳务费约定的事实不予采信。被告收货后未全额支付货款,原告本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予以解决,然而原告却置法律于不顾,伙同他人采取非法拘禁手段进行追讨,胁迫被告结算账务、书写欠款字据,其行为已违反我国
法官寄语:
经济交往中产生纠纷在所难免,发生纠纷后,应通过协商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采取绑架、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讨债,有背法治原则,其行为可能产生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原告欠款纠纷、被告非法拘禁分别属于不同法律规范调整,不存在互相抵消的法理依据,应当承担各自法律后果所产生的责任。经济交往诚信为本,再好的借口也不能成为欠债不还的理由,告诫有类似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防风险,追索债务须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