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眉县法院行政庭成功调处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原告某矿业有限公司因未给工人被告李某做入职体检,向该患尘肺病工人做了50余万元的相应赔偿。
2013年1月,被告李某在老乡张某的介绍下,来到原告公司,并在老乡张某负责的某矿洞工程(原告公司所有)从事打钻工作,原告安排被告培训并办理了爆破证,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给被告购买了工伤保险。2014年3月,被告自感身体不适,原告安排被告在宝鸡市疾病控制中心做了职业病诊断,初步诊断为尘肺病。后被告去医院确诊病情并做相关治疗。今年8月,被告李某将原告就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向眉县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审理后作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李某在前来工作前就从事粉尘等相关工作,其实就已经患上尘肺病,表示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我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应在被告李某入职时,就应当安排被告进行身体检查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原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被招录后从事了坑道作业,有粉尘接触史,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与原告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两个小时的庭审,被告一直咳个不停,让在场的人都觉得心痛,如果简单就案办案,只确认存在或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还将踏上漫长的维权之路,而被告的病情并将因未解决纠纷而不断加重。经过合议庭的努力,该案终于成功调解,避免了原、被告的长期诉累,被告及时拿到了救命钱,达到案结事了。原告也表示接受这次教训,以后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保护措施,及自身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