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这是一条公认的司法原则,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同一事实,原被告均提交了相左的证据,导致案件事实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而法官是不可能洞察一切,这时法官就需要运用证据规则进行裁判。近日,我院槐芽法庭就对一起纠缠近十年的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案件运用证据优势规则作出了裁判。
原告段某与被告史某系同组邻居,平日关系要好。段某有一老宅,约有半亩面积,1981年段某在该老宅上建起四间砖木结构大房,段某全家因在外做生意1987年起该老宅便一直闲置。2004年因史某长子结婚,无房居住,经与段某协商,史某交给段某5000元后,史某便请匠工硬化地面、粉刷内墙、修理门窗、加固山墙,并在院内打井安装了自来水,随后史某便与儿子入住段某宅院。2006年7月史某在段某老宅后院开始建房,快立木时,段某赶来,责问史某:你怎么在我院盖房呢?但并未勒令史某停工。史某将段某叫到一旁说:现在干活的匠人多,不好看,有啥话咱晚上说。当天晚上,通过中间人李某说话,经李某手史某又给段某1500元,后史某继续建房直至完工,史某本以为这下该没啥事了,谁知2006年11月段某一纸诉状将史某告到法院,要求史某拆除在其老宅内所建房屋并限期搬离等,后段某又因故撤诉。2015年年初段某再次以相同诉求将史某诉至法院。法庭上段某称其2004年是将房子交与史某借住,史某给其的5000元是房屋押金,而史某称其是购买的段某的宅院,5000元是购房款,且2006年经李某手的1500元是因段某闹腾而另外增加的购房款,而段某则称那1500元系史某砍伐其老宅内的桐树的赔偿款。由于2004年原被告交接款无中间人,也无书面手续,而2006年给付1500元时虽有一位证人,但系孤证,各自提交的证据均不能完全证实自己的主张。办案法官仔细审阅了原告两次起诉的材料后发现:其一,原告2006年首次起诉时诉称史某是租住其房屋,5000元是租金,这与本次起诉借住、5000元是押金明显不符,为何原告前后诉称的主要事实不一致,原告以笔误、没有搞清楚租与借的含义搪塞;其二,史某立木前,段某赶来但并未勒令史某停工,在史某一番好言后竟然平和离开,不合常理;其三,2006年史某建房前,组上硬化街道,段某老宅前的路面系史某出的 资出的工,段某以组上没有通知他称其并不知道硬化街道,不符合农村常规,即谁家宅基地前的路面由谁家出资出工;其四,建房对农民来说是一辈子的大事,史某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人,不可能意识不到在别人宅基地上私自建房所面临的巨大风险,所以史某在段某宅基地上建房的行为本身更印证了其辩称的买卖关系;其五,1500元按原告说法是桐树赔款,但2006年的市场行情,原告的桐树只值几百元。再结合其他间接证据,法庭认为,原告只有本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诉称的借住事实,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仍是原告的名字,但借住事实不能证实;虽然被告亦无直接证据证实其购买了原告的宅基地及房屋,但其提交的间接证据所证明的碎片事实,相较于原告,更能让人信服,买卖的可能性更大,故认定原被告买卖关系成立,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判处,办案法官充分应用了证据优势原理并结合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有效维护了交易的稳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